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豪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被告朱俊鴻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翔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韋豪、楊翔麟、朱俊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吳佩真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