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債權人 林玉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珞琦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商請債權人代墊現金購買物品,債務人僅部分還款,現仍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元代墊款未還;債務人另曾向債權人借用資金共計428,200元參與購買上市櫃股票之抽籤,該款項亦未償還;又債務人現尚有市價約27萬元之和潤股票三張未歸還債權人,以上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債務共計758,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訊息通知截圖、匯款紀錄等影本為證,然通訊軟體Line非為實名認證之資料,並不足以作為釋明之文件,另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法得悉轉帳之原因事實,僅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債權人所述為真,並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請求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