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秋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行所載「民國99年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應更正為「民國100年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及第7行所載「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應更正為「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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