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613元,應
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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