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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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巴黎小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高雄市○○區○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34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追加三期之管理費及機車位管理費自97年12月至98年2
月止金額,每月管理費497元及機車費600元(2台),共
1,097元,總金額為3,291元。
相對人
同意追加之金額。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蔡朱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陸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3月10日起分8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
各給付壹仟貳佰貳拾貳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