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北簡字第156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1年
度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
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
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
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是否涉犯偽造文書
等罪嫌,雖與原告對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
有關,然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停止訴訟之要件不合,
爰依職權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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