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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