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等共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十五日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