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告甲○○被告 陳啟蘭 原住屏東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緝字第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91號被告陳啟蘭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劉育琳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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