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號抗告人 張安東 相對人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黃健庭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101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2年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2年2月20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8日,至102年3月9日(星期六)即已屆滿,茲因適逢週休2日,依法延至102年3月11日(星期一)屆滿。詎抗告人遲至102年3月12日始提抗告,亦有加蓋於信封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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