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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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 李武進
李隆榮 李錦鶴 李民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素存 間因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7,5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