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嘉華 指定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