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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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告 許仲奎 被告 江沅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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