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通緝到案之被告甲○○釋放。惟本院審理時,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八紙、拘票及其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