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鐘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鐘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鐘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自民國88年間起,即與毒品為伍,在假釋期間接受檢方觀護人定期驗尿,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故,公然向法律挑戰,及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3、4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受刑人黃鐘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1日│105年9月5日│106年6月28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0035│度毒偵字第10035│度毒偵字第8357號│││號等│號等│等│├─┬──┼────────┼────────┼────────┤│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實││195號│195號│863號││審├──┼────────┼────────┼────────┤││判決│106年3月4日│106年3月4日│106年5月24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決││3041號│3041號│3075號││├──┼────────┼────────┼────────┤││確定│106年9月8日│106年9月8日│106年9月13日│││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4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8357│││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實││863號││審├──┼────────┤││判決│106年5月24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決││3075號││├──┼────────┤││確定│106年9月1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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