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1號
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本案情節已交待清楚,且亦已交互詰問完畢,本案即令未羈押被告,仍得正常進行審判及執行,又被告並無前科,事親至孝,家中亦有一高齡97歲之曾祖母,平日由被告侍奉解愁,被告羈押至今,家人均未敢告知,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因被告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