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載。如附表所示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2至6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等5罪,先後經本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2至6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6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5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6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