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強盜罪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附表編號2強盜罪,判刑逾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不予減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原確定判決應沒收之物仍應沒收,併予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