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第2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姓名「甲○○」漏載,應予補充更正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甲○○」漏載,應予補充更正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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