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750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劉美崙 債務人 戴菀廷 即 戴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