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屏簡字第857號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