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