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志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周裕暐 律師
被 告 錏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
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
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故提起民
事訴訟如未繳納裁判費,即不備前揭法定要件,經法院裁定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裁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就其與被告錏星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
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戶籍原告於文到後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7年2月27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
人郭緯中、周裕暐律師之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