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59號原告 呂彥良 訴訟代理人 呂理鉅 被告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呂彥輝為被告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又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許淑華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呂彥輝,有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第11屆管理委員會3月份第2次會議紀錄及公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31頁),惟迄今均未見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呂彥輝為被告公園藝術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