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簡吳鳳嬌
簡純娟 簡麗娟 簡玉娟 簡銀玲 簡榮宏 簡文榮 簡竹吟 簡文偉 林虎 被告 陳祝佳
黃得成 陳明亮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祝佳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八項聲明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抵押物,關於附表二建物部分,並未載明建物於起訴時之價額。㈡原告起訴聲明第七項所載:「如附表一編號2土地及建物」之記載是否有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