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玖萬陸仟陸佰 參拾參元,及其中
玖萬伍仟貳佰零柒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4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