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訴訟代理人 劉翔榮
林軍男 律師被告 江木林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經由訴外人宬炘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宬炘公司)員工 朱芸妮 居間仲介,與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下稱系爭意願書)無效,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6萬元。而宬炘公司前依系爭意願書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服務報酬等情,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判決(下稱另案)駁回宬炘公司之訴,宬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有另案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5-372頁)。是系爭意願書是否成立生效,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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