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8號債權人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相對人給付之請求權基礎。
㈡損害與相對人間之因果關係。
㈢請求金額大於採購金額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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