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李祥維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宇琦相對人 蔡賜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hoiWaiHongClifford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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