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清算期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72號聲請人 楊慧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原應於民國113年12月底前完結清算,惟因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尚未處理完畢,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9號、113年度聲字第154號卷宗查閱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6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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