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家祥選任辯護人陳柏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2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傅可晴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