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0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傳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32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與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52號案件合併審理,業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2日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本案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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