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林遠里 相對人 莊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 莊國士 提供第三人即原抵押權人 林安順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因原抵押權人林安順於84年間過世,其繼承人 黃秀完 、林煒程、 林淑慧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和解筆錄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抵押權擔保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25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抵押權人林安順對債務人莊國士之本票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2│澎湖縣│馬公市○○○段││1632│旱│││1877.47│1/4│重測前:文澳│││││││││││││段265地號│├──┼───┼────┼────┼────┼───┼──┼──┼──┼────┼───────┼──────┤│004│澎湖縣│馬公市○○○段││1602│旱│││1169.01│1/2│重測前:文澳│││││││││││││段26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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