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簡抗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27號抗告人久亨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邢月娟 (董事)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102年度簡抗字第27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代表人「刑月娟(董事)」,應更正為「邢月娟(董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