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林家漳 被上訴人 邱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參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
1第3項、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