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8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16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7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經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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