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96年度簡上字第17號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十六萬九千五百元,應按第二審之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六百五十五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準用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