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6弄1號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法警報告書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乙○○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