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90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銘顯
       許永裕
被   告  林鉦澕
       沈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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