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6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宋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壹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
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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