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溢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佩珊 被上訴人 張簡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784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林筱涵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