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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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子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出生日期為「民國74年3月16日」,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