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劉佳宏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劉佳宏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寫,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