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郁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郁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