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債權人 張簡永福 債務人溢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所附之證物票號AB0000000號之支票影本乙紙,其退票理由單影本記載退票日期爲民國103年4月7日,依票據法之規定自應以該日爲利息起算日,而於該期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