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蔡雅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