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銀連 間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4864號支付命令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中所載利息起算日,經本院調取原支付命令聲請案卷全卷,查核確認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中所載利息起算日,係根據聲請人所提出支付命令核發聲請狀上聲明之記載所為,並無錯誤,而聲請人於收受上開支付命令後,亦未依該支付命令上教示欄之記載於裁定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聲請人嗣又以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中所載利息起算日晚於裁定日期,邏輯不符,顯然錯誤云云,請求更正,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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