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看護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劉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金蒼 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