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8號聲請人 邱群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邱老欽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邱老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中市○○路000號9樓)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邱老欽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邱老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107年10月31日失踨後即未歸返(惟按報案失蹤之受理時間為107年10月8日),現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前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臺中○○○○○○○○110年12月14日南區戶通知字第1714號通知書、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1月26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04224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及查訪紀錄表、就醫紀錄(自102年12月2日起至111年2月22日止均無健保就醫紀錄)、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函(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無符合失蹤人之民眾使用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3月22日健保中字第1114004823號函(107年9月退保後即未再投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不具榮民(眷)身分)在卷可按,堪信屬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7年10月8日經女兒報案失蹤時已年滿80歲,迄未尋獲,算至110年10月8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10年10月8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