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714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彬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101年度基簡字第7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簡易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